序號 |
支持條件 |
支持內容 |
1 |
企業股改 |
同一控制下進行企業合并、資產交易、股權轉讓等重組,涉及土地、房產等資產更名所繳納的增值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對地方貢獻部分,由市、區財政分別給予企業獎勵。 |
2 |
企業股改 |
因調整會計記錄、凈資產審計(評估)增值等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對地方貢獻部分,由市、區財政分別給予企業獎勵,用于企業技術改造和產品研發。 |
3 |
企業股改 |
將未分配利潤、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等轉化為股本和資本公積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對地方貢獻部分,由市、區財政分別給予納稅人獎勵。 |
4 |
企業股改 |
對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和技術入股部分,符合條件的按規定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
5 |
企業股改 |
經認定為境內外上市、“新三板”掛牌,完成股改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依法登記的企業,給予100萬元獎勵。 |
6 |
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認定的重點上市后備企業 |
涉及不動產登記、不動產交易等各項地方性規費收費,按對市、區兩級產生的財政貢獻給予獎勵。 |
7 |
與保薦機構簽訂上市工作協議、進入上市實質性運作程序的重點上市后備企業 |
經市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審核確認后,自簽訂協議年度起任意連續三年,當年比上年度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地方新增貢獻部分,由市、區財政分別給予企業獎勵(企業上市后第二個完整會計年度起不再享受)。 |
8 |
在主板、創業板、科創板IPO的后備企業 |
接受省證監局上市輔導,給予100萬元獎勵;向中國證監會或滬深交易所報送上市申報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書后,給予100萬元獎勵,若企業未享受股改或輔導獎勵的,給予200萬元獎勵;成功首發上市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
9 |
在北交所IPO的后備企業 |
接受省證監局上市輔導,給予50萬元獎勵;向北交所報送上市申報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書后,給予50萬元獎勵,若企業未享受輔導獎勵的給予100萬元獎勵;成功首發上市的,給予50萬元獎勵。 |
10 |
在香港及境外主流市場IPO的后備企業 |
向交易所遞表并獲受理的,給予300萬元獎勵;成功首發上市的,給予100萬元獎勵。 |
11 |
企業通過資產重組等方式“借殼”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權,并將上市公司總部遷到本區的,或者區外上市公司總部搬遷至區內 |
一次性獎勵400萬元。 |
12 |
企業上市所募集資金投資于區內(在區內實施募投項目、兼并重組區內企業),若2年內投入占募集資金的60%以上 |
照募集資金金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
13 |
區內上市公司在境內外主流市場成功二次上市 |
首次上市時未享受相關政策的,可比照企業首次上市政策予以獎勵 |
14 |
區內上市公司實現部分業務或者子公司分拆上市的,新上市主體注冊在區內 |
給予300萬元獎勵。 |
15 |
“新三板”掛牌企業 |
自掛牌當年起3年內,以掛牌前一年實際入庫的企業所得稅為基數,其所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對地方新增貢獻部分,給予企業獎勵。 |
16 |
擬在“新三板”掛牌的后備企業 |
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掛牌申請材料并取得受理通知書后,給予50萬元獎勵;若企業成立后未享受股改獎勵的,向全國股轉公司報送掛牌申請并取得受理通知書后,給予150萬元獎勵。“新三板”成功掛牌,給予50萬元獎勵。“新三板”企業掛牌后進入創新層的,給予50萬元獎勵。 |
17 |
上市、掛牌企業通過增發、配股、可轉債等方式實現再融資 |
2年內將募集資金75%以上(含)投入區內項目建設的,由市、區財政各按照實際到位資金的0.5%給予獎勵,單次融資市、區獎勵總額合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
18 |
上市、掛牌企業通過增發、配股、可轉債等方式實現再融資 |
兼并重組區內企業的,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獎勵50% |
19 |
上市、掛牌企業通過增發、配股、可轉債等方式實現再融資 |
兼并重組市外企業或在市外投資,并在區內設立管理中心、研發中心、銷售中心和利潤結算中心,與投資兼并重組前相比,按比上年度地方財政貢獻增長額,相應給予三年獎勵,第一年獎勵100%,第二、第三年獎勵60%。 |
20 |
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并購重組區外企業,并將其遷入區內 |
按實際發生并購金額的1%給予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
21 |
區外上市掛牌企業將募集資金投入到區內被并購重組企業用于技術改造或項目建設,或區內企業爭取區外母公司(上市掛牌企業)募集資金投資于區內 |
按照投資額度的1%給予區內企業獎勵,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
22 |
企業開展資本運作 |
經認定的股權轉讓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部分,給予企業一定金額獎勵。 |
23 |
上市掛牌(后備)企業引進的高管及金融、財務、法律等關鍵人才且年薪30萬元以上 |
自聘用年度起3年內,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地方貢獻部分,給予企業一定金額獎勵。 |